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954号]  [2001-12-21]

  根据2012.06.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琼国税发〔2001〕114号)收悉。关于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下设的斯达制药厂采购国产设备如何退税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外商投资企业下设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但又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分厂),其以外商投资企业名义采购、自用的国产设备,由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下设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分厂)不得申报办理退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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