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建设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863号]  [2001-11-28]

    飞狼财税通标注: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废止。

  河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高校租用土地建设后勤化服务项目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冀财农税[200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对单位、个人经批准征收耕地建设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凡未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而占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进行高等学校学生公寓、食堂建设的,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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