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办敬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794号]  [2001-11-05]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废止。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民办敬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晋地税农发[2001]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对敬老院建设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你省榆次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仙亭敬老院作为个人投资建设的敬老院,占用耕地修建老年公寓医疗卫生和游泳健身等服务设施,如确属为院内老年人服务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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