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株六复线”铁路建设部分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1〕793号]  [2001-11-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铁路建设占用耕地安置移民和占用既有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湘财农税[2001]1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因铁路建设引起移民安置而占用耕地,不属于对铁路建设所规定的免税范围。“株六复线”建设中为安置移民而占用耕地,应按照“谁征地、谁纳税”的原则,对广州铁路总公司株六复线指挥部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规定,凡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都要依法履行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株六复线”建设中所占用的“既有地”,如属农用耕地且在以前办理征地手续时没有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则应视其占地用途严格界定征免范围,属征税范围的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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