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214号]  [2001-03-22]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兴办资助有利于解决人口问题的社会公益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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