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71号]  [2000-08-30]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2000]64号)收悉。关于出租汽车公司有关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不论出租汽车公司财务上如何反映营业收入,均应以向旅客收取的全部运费为营业额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租汽车公司一年或分次向司机收取的车辆承包费,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方式,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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