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635号]  [2000-08-15]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三[2000]28号)文收悉。经研究,为促进高校后勤社会化,对社会投资兴建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校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可在2002年年底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利用学生公寓向非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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