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04号]  [2000-07-03]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x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该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财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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