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0〕228号]  [2000-04-04]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根据“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其中化工行业全氢泾关厂计划已经“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从1999年开始组织实施。经国家环保总局招标而关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有关企业可以获得多边基金的赠款。根据“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的化工行业淘汰计划的要求,有关企业获得的赠款应用于关闭生产线的利润损失、人员安置补偿和拆除费用。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建议,为了顺利履行“议定书”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凡经国家环保总局通过招标确定需要淘汰消耗臭氧层生产线企业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赠款,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视为有指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企业名单执行,并注意监督检查有关企业对赠款的运用情况                                                                                                                                                                                                                                                                                                                
  
  附件:一九九九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企业名称        签约日期 合同金额1 中国江南航天工业集团公司五岭化工厂 99/4/22 2,232,9002 浙江临海水洋化工厂 99/4/23 300,0003 浙江临海建新化工厂 99/4/23 300,0004 广东肇庆化工有限公司 99/4/23 400,0005 湖南益阳氯碱实业总公司 99/4/23 400,0006 包头黄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99/4/29 500,0007 盘锦辽河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氯碱厂99/4/29 500,0008 江苏省建湖县磷肥厂制冷剂分厂 99/4/29 550,0009 平泉龙威氟化一厂 99/4/29 500,00010 商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9/4/29 600,00011 上海曙光工厂 99/4/29 600,00012 河南鹤壁市化工一厂 99/4/29 650,00013 四川省自贡釜江化工厂 99/4/29 1,400,00014 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9/4/29 1,600,00015 惠阳化工厂 99/4/30 2,600,00016 山东东岳化工有限公司 99/4/30 2,300,00017 邵武市氟化工厂 99/5/12 700,00018 重庆市天原化工总厂 99/6/4 2,022,47519 武汉市长江化工厂 99/6/4 12,708,15020 江苏省吴县聚兴化工有限公司 99/6/4 4,589,25621 江苏省吴联合化工厂 99/6/4 5,349,36022 江西省德安氟化总厂 99/6/4 522,06023 济南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99/6/4 15,487,80024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99/6/4 34,387,664附:2000年度化工行业中标企业名单(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序号 企业名称 签约日期 合同金额1 无锡市湖山制冷剂厂 99/12/24 18,369,6402 自贡市制冷剂厂 同上 9,341,3283 兰溪市制冷剂厂 同上 30,858487.794 瑞安市海天化工有限公司 同上 17,625,7805 枣庄市薛城新星化工厂 同上 2,238,4006 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同上 90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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