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2000〕1010号]  [2000-12-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工作,经过2000年前10个月的运行,在掌握重点税源分布、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监控企业税收执行情况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运行过程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一是调查的企业面过小;二是上报指标的适用性需要提高;三是国税局、地税局上报两套报表,不便于对相关税种和企业总体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等。为了进一步完善重点税源监控管理体系,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扩展数据分析的应用领域,经研究,作如下调整和修改。
  一、合并国税局、地税局报表
  为了方便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相关税种的协查、监控和对纳税人的统一管理,2001年重点税源企业监控报表由现行国税局、地税局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对纳税人的监控也相应地由原来的按税种区分纳税人分别监控,改为按统一的纳部人纳税登记识别号进行统一管理。
  报表合并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都只填写该企业所涉及税种的税收指标和财务指标,不涉及的税收指标填零即可。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可分列多种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项目)表所列产品或项目指标将与企业表中的收入分类指标建立特定的逻辑关系,构成对企业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的逻辑审核关系。
  二、修改企业产品代码体系
  两套报表合并为一套报表后,原企业代码的编制方法维持不变,原企业产品(项目)代码体系将合并为一套代码体系。产品(项目)代码的调整方法是将原来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接续在增值税纳税人产品代码的后面,产品代码和项目代码的内部排序不变。营业税纳税人的经营项目代码排序范围位于50000和60000之间(详见代码表)。
  代码体系修订后,不论是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业税纳税人,在填写企业表和产品(项目)表时,其企业代码的填写仍维持不变。但在填写产品(项目)表时,对于多种经营的企业,注意填写的产品(项目)代码应与分列出多种产品和项目在性质上保持一致。
  三、调整调查指标
  为增强调查指标的实用性,按照多一些税收指标、少一些其他短期分析无用指标的原则,将现行两套报表的税收指标集中于一套报表上,并新增了易于取得的几项反映税收情况的指标,删减了短期分析基本不用的企业固定资产状况的指标,更突出了税源监控的主题。
  四、扩大监控范围
  根据工作需要,2001年将进一步扩大监控范围。增值税纳税人为“两税”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营业税纳税人为营业税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五、增加了考核评比内容
  为了对各地重点税源监控工作情况给予客观的评价,鼓励先进,新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增加了考核评比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各项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上一年度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1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
  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商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交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第四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以纳税人为对象,以全国税收系统统一的计算机大系统为依托,应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软件、统一的税务登记编码(编码规定附后)、统一的指标体系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
  国税局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主要对象,以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要税种,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地税局应同时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纳入监控范围,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两方面的资料,实现对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等主要税种税源的管理。
  重点税源数据库是税务系统内部的共享数据库,由各级税务机关计划统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总局、省级局、地(市)级局和县级局四级管理模式,由下而上,层层负责。
  第六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体系。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报表一套两张,分别为“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企业表”和“重点企业税源状况月报表--产品(项目)表”。
  第七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报表的数据来源。以企业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纳税申报附列表的数据为基础填报,具体填报口径见填表说明(附后)。数据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总局规定的数据指标的基础上自行增设附列报表或指标。
  第八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上报方式和时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由企业填报,一式两份,分别送国税、地税主管税务机关、(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没有涉及国税收入的,可不报国税局),据以产生基础数据库,然后按统一的规定格式,通过税务系统广域网逐级上报上一级税务机关数据库。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实行月报制度。上报总局的时间为次月25日之前(节假日顺延)。
  第九条 重点税源数据库的应用范围和使用权限。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属机密级,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使用,主要服务于税收收入的分析和预测,税收政策分析、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等。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提供和引用。因泄密而产生的后果,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月对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数据进行分析,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编写月份和季度分析报告。省级税务局应按季向总局报送季度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职责。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要设置专职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向企业催报数据、重点税源数据库的日常管理维护、及时向上一级税务局上报数据、编写数据的应用分析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重点税源户开展调查研究,了解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与奖惩。对重点税源监控工作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依据是日常基础工作记录和抽查结果,内容包括重点税源监控数据以及分析报告的时效性,指标的完整性和数据的准确性,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考核的具体指标如下:
  (一)上报时间:按12个月的平均上报时间计算,平均上报时间为25日时,记10分。多一天扣1分,少1天加1分。
  (二)上报户数:按总局标准上报户数达标记10分。数量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三)各地监控范围:监控税收收入达到60%的,记10分。多10个百分点加1分,少10个百分点扣2分。
  (四)数据质量:上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符合逻辑审核关系。上报户数全部通过审核关系,记10分。上报数据不准确的户数每超出3个百分点扣1分。发现基层税务机关自己修改瞒报数据的,本项目不记分,并给予通报批评。
  (五)分析报告:要求各地按月进行分析,按季报送分析报告。按季报送分析报告,记10分,少一份扣3分。
  (六)综合评比:上述五项考核内容积分最多的前5名,授于“全国重点税源企业监控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附件1: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及产品项目代码编制规定
  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企业代码,是为建立全国重点税源数据库,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信息手段对重点税源户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一套代码体系。
  一、编制企业代码的范围
  重点税源企业代码运用的企业,是根据全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数据库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纳入重点税源数据库管理的企业。
  二、企业代码的构成
  企业代码由企业纳税登记识别码、企业名称、企业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类型识别码和自定义码等五项代码组成。企业代码库的文件名由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和国税、地税识别符组成。国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G,地税系统的企业代码库名是在地区行政区划代码后加英文大写字母D。文件名后缀均由系统自动产生。
  三、编制企业代码的编制要求
  企业代码的编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监控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要求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
  2000年度以后如有变更事项,各地应填报“××年度重点税源调查企业代码修订表”(表样由各地参照2000年度代码表格式自行编制),经审核无误后,据以对2000年度以后的企业代码库进行修订。
  四、企业代码编制方法
  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26位数字组成,表示以下5个部分的内容:
  (一)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
  用15位数字表示,即企业代码的第1至第15位。前六位表示企业所在地区区划位置,后9位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反映企业组织形式的代码。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是区别企业的唯一代码,各企业的此项代码不得重复。
  (二)企业名称(Z2)
  企业名称的确定: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汉字名称为准,但最多不得超过18个汉字,即最多占36位,超过应适当缩减。
  (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代码(Z3)
  用4位数字表示,为企业代码的第16至19位。
  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T4754-94)为标准,根据企业实际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分类填列。
  1.分类原则
  (1)以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中关于统计单位划分的原则作为划分行业的基本原则,并在分类中注意区分第一、二、三产业。
  (2)依据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的分类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隶属管理系统分类。某一行业就其实质来说是指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所有单位的聚合体。
  2.编码方法
  (1)行业分类采用了线性分类,将社会经济活动划分为门类、大类、中类和小类四级。本办法使用其三层四位数字码的产业类别识别系统,用于标识社会经济活动的大中小类,不编制门类代码。行业门类的数据,可以通过行业大类数据的汇总求出。
  (2)每一层收容类都用“9”这一特殊的数字表示,即各类中的“其他”项。
  (四)企业工商管理注册登记类型识别码(Z4)
  编码方法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共分3层,用3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0至22位。第20位是大类,第21位是小类,第22位是明细类。
  企业所有制形式以2000年末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为准,代码统一规定如下:
  内资企业
  111 国有中央企业
  112 国有地方企业
  120 集体企业
  121 城镇集体企业
  122 乡镇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141 国有联营企业
  142 集体联营企业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149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61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162 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 私营独资企业
  172 私营合伙企业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 合资经营企业
  220 合作经营企业
  230 独资经营企业
  240 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 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 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 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3 按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24 按季征收流转税的企业;
  25 按季编制企业财务报表的企业;
  81 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流转税的企业;
  83 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六)产品(项目)代码(Y)
  产品(项目)代码由产品(项目)分类代码、产品名称、单位、税种和税率5个部分组成。产品(项目)分类代码(Y1)由5位数组成,分别表示涉及不同税种的产品和经营项目。产品名称为Y2,产品数量单位为Y3。
  税种代码(Y4)由1位数表示,具体含义如下:
  Y4=1增值税产品
  Y4=2消费税产品
  Y4=3资源税产品
  Y4=4营业税项目
  税率代码为Y5,税率详见所附产品(项目)代码表。附:产品(项目)代码表(略)附件2: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度合计数为100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均应填报此表。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企业为年度实交营业税税额为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填表的重点税源企业要严格按照是否有独立的纳税人登记号进行管理,做到一个号一份表,不能按集团、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汇总填报。设有总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应由总公司汇总填报。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的填写
  重点税源月报表(01、02表,见附件3,4)表头“企业名称”和“企业主代码”两行,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数据来源。重点税源月报表均应根据经过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写。来自不同报表的数据,应反映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其中,来自“损益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月发生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余额数据填写。
  2.金额单位。表列数据除表中有特殊规定外,其他项目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4、数位数。重点税源月报表中,表示产品价格(元)和单位税额(元)的,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其他以万元为单位的数据,不足万元的均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或写成“.00”),三位数字之间不要书写分节号。
  4.填写要求。表列各栏应逐项填写,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项。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在填表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01表填写说明
  01表为纳税人企业表,共90项指标,数据应为企业当月发生数或期初、期末余额数。对既可从纳税申报表取数又可从会计报表或帐户取数的指标,当两种方法所取得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各指标项目的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产品销售(经营)收入”(1行)项目,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工业和商业企业反映企业扣除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净额”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减去“销售折让与折扣”行本月数的差额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行本月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企业,“产品销售(经营)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视不同行业的企业分别按照企业损益表和利润表中下列的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试点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收入”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收入”行确定;
  ④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入”行确定;
  ⑤旅游、饮食服务业、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收入”行确定;
  (二)“计征营业税的收入”(2行)项目,是指按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的收入,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本项目应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本说明第(三)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三)“免征营业税的收入”(3行)项目,是指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减免税规定即可免征营业税的收入。该指标可根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免税收入填写。企业所取得的免税经营项目的收入应单独进行核算,不能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应计入“免征营业税的收入”。
  金融行业“往来收入”不应包含在此项目内。
  (四)“产品销售(经营)成本”(4行)项目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产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成本”行本月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成本”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视不同企业,按下列指标确定:
  ①运输(交通)、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和股份制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行确定;
  ②金融和保险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支出”行确定;
  ③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成本”行确定;
  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成本”行确定;
  ⑤邮电通讯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成本”行确定。
  (五)“产品销售(经营)费用”(5行)项目
  1.对于工业和商业企业
  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经营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利润表“进货费用”行本月数和“销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和“进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2.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费用”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含民航)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行确定;
  (2)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营业费用”行确定;
  (3)股份制企业按照利润表中的“销售费用”和“进货费用”的合计数确定。
  (六)“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项目,反映企业产品销售和经营项目应缴纳的税金及全国统一规定的教育附加。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费用、附加均不得计入本项目,已计入的要剔除出来重新计入“管理费用”(15行)。企业用自产应交消费税、资源税产品连续生产非消费税、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中间环节的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应分别计入本项目及第7行或第9行内,已计入销售成本的应从销售成本中转入本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税金”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
  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应按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相应的“经营税金及附加”栏目的数据填列。
  (七)“其中:应交消费税”(7行)、“应交营业税”(8行)“应交资源税”(9行)、“应交土地增值税”(10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11行)和“应交教育费附加”(12行)等各项目,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经营税金及附加”会计帐户的明细帐户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等明细科目相对应的贷方本月发生数,减去非主营业务所含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或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包括出口退税)、资源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后的余额填写。上述各应交税(费)项目,原则上不应包含减免税(费)数额。但对于先征后返形式的优惠,由于返还时不冲抵应交税金,则仍包含这部分税额。
  (八)“产品销售(经营)利润”(13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产品销售(经营)收入”(1行)减去“产品销售(经营)成本”(4行)、“产品销售(经营)费用”(5行)和“销售(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后的余额填写。
  对于工业和商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产品销售(经营)利润”应和企业财务报表的下列指标一致: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的“主营业务利润”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利润”行确定;
  ④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利润”行确定;
  ⑤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支差额”行确定;
  (九)“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14行)项目,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的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该项目填“0”。
  (十)“管理费用”(15行)项目,对于不单独核算该项目指标的金融、保险企业填“0”,其他企业分别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行的数据填写。
  (十一)“印花税”(16行)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明细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填写。
  (十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7行)项目,工业企业、建筑与服务行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财务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十三)“营业利润”(18行)项目,为本表“产品销售(经营)利润”(13行)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14行)数据之和,减去“管理费用”(15行)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7行)数据的差额。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一行,其“营业利润”可直接按表内公式计算得出。
  上述计算结果应与下列企业相应于营业利润的指标基本一致:
  1.运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饮食服务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行确定;
  2.邮电通信企业按损益表中“营业收支差额”行确定;
  3.除保险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该指标应为本表“经营利润”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因保险企业在本表中未反映“准备金提转差”和“保护红利支出”,故可不满足这一条件。
  (十四)“投资收益”(19行)项目,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投资收益”行本月发生数填写。
  (十五)“补贴收入”(20行)项目,国有企业应根据损益表“补贴收入”行本月发生数填写;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本项目填“0”。
  (十六)“营业外收支净额”(21行)项目,应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行本月发生数的差额填写,如果营业外支出大于营业外收入,则以“--”号在本项目反映。
  (十七)“前期损益调整”(22行)项目,根据损益表或利润表“前期损益调整”行本月发生数填写。损益表上有“上年退税”指标的企业,其数据应填入本项目。
  (十八)“利润总额”(23行)项目,应以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利润总额”一栏数据据实填写。如为亏损,则以“--”号反映。
  (十九)“所得税税前调整增加的计税所得额”(24行)、“所得税税前调整减少的计税所得额”(25行)项目,应分别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税前调整确认的数额填写,对填表时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24行和26行指标数据均应填“0”。
  (二十)“其中:弥补前期亏损的利润”(26行)项目,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核定的,准予用税前利润弥补前期亏损的数额填写,对填表时尚未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本行指标数据应填“0”。
  (二十一)“计税所得额”(27行)项目,按照本表“利润总额”(23行)与“所得税前调整增加的计税所得额”(24行)数据之和,减去“所得税前调整减少的计税所得额”(25行)数据后的余额填写,不按月核算计税所得额的企业,按当月实现的利润总额填写。
  (二十二)“期初未交企业所得税”(28行),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企业所得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二十三)“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9行)项目,其填报分两种情况:①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应交企业所得税(不含减免税);②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则应按照“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贷方本年累计发生数,减去减免(或退回)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填写。不按月核算企业所得税,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预缴定额填写。
  (二十四)“减免企业所得税”(30行)项目,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的本期所得税减免的税额。凡经批准比按税收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率(包括按计税所得额大小适用的27%和18%税率)计算少交纳的所得税额,均应作为减免所得税填入到本项目。
  (二十五)“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额”(31行),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实际多交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入库数填写。
  (二十六)“期末未交企业所得税”(32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指本表“期初未交企业所得税”(28行)加上“本期应交企业所得税”(29行)数据之和,减去“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31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交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二十七)“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3行)项目,是指应缴纳增值税产品(商品)的销售额,此项目中不应包括销项税额,但应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栏“应税销售额”指标“合计”项数据填写。
  (二十八)“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34行)项目,是指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可按纳税申报表第(9行)数据填写。
  (二十九)“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35行)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按税款所属期确定,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第8行“免税货物”本月销售额数据填写。
  (二十九)“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36行)。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三十)“本期进项税额”(37)行项目,是本表“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己货征税额”(38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44行)各行指标数据之和。
  (三十一)“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38行)项目,指企业在当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栏的部分。应按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栏“抵扣税额”指标本月数填写,也可按照“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本月发生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析填写。用于抵顶欠税的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也应在本项目中反映。
  (三十二)“适应17%税率的进项税额”(39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44行)各行指标,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栏适用17%税率至4%征收率的“本期进项税发生额”数据填写。
  (三十三)“本期进项转出额”(45行)项目,根据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项税额转出”栏本月发生数填写,或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第(12行)各数据的合计数填写。
  (三十四)“本期进项税净额”(46行)项目,按照本表“本期进项税额”(37行)减去“本期进项税转出额”(45行)后的余额填写。
  (三十五)“上期留抵税额”(47行)项目,指上月末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上期留抵税额”(第22行)本月数填写。
  (三十六)“本期销项税额”(48行)项目,应为本表“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49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52行)各行数据之和。
  (三十七)“其中:运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49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运用税率”为17%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7%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三十八)“适用13%税率的销项税额”(50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3%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3%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三十九)“运用6%征收率的应交税额”(51行)和“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52行)的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栏6%和4%征收率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6%或4%征收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四十)“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53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实际抵扣税额”行的合计数填写。本项目已包含本期实际抵扣的期初留抵增值税税额。
  (四十一)“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54行)项目,按本表“本期销项税额”(48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53行)后的余额填写。余额为负时填“0”,该行不得小于“0”。
  (四十二)“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55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可根据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第27行数据填写。
  (四十三)“本期政策减免增值税额”(56行),反映企业除降低税率和直接免征以外的所有减免税内容,包括应退未退和应返未返税额(出口退税也按上述要求填列),具体有企业出口退税、以税还贷、外商投资企业多征退税以及其他减免税政策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数额(不包括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论企业减免税的形式是先征后退、财政返还、税收返还、即征即返等何种形式,不管是财政机关操作还是税务机关操作,均要尽量反映在该项目内。该指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的数据计算填写。
  (四十四)“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57行)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54行)和“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55行)的合计数。
  (四十五)“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58行)项目,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度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已交税金”栏与”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的当月累计发生数之和,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期末余额或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后分析填写。也可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
  (四十六)“期末未交增值科税税额”(59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增值税税额,指本表“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36行)加上“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57行)数据之和,减去“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58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交的增值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四十七)“期末留抵税额”(60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上期留抵税额”(47行)与“本期进项税净额”(46行)之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53行)后的余额填写。
  (四十八)“本期实交消费税”(64行)、“本期实交营业税”(69行)“本期实交资源税”(74行),分别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税款,包括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分别按“应交税企--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和“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写。
  (四十九)“期初未交消费税税额”(61行)、“期初未交营业税税额”(66行)和“期初未交资源税税额”(71行)分别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相应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消费税”、“应交税金--未交营业税”和“应交税金--未交资源税”等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写,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五十)“期末未交消费税税额”(65行)、“期末未交营业税税额”(70行)和“期末未交资源税税额”(75行)分别是指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相应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消费税”、“应交税金--未交营业税”和“应交税金--未交资源税”等明细科目贷方期末余额填写,如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五十一)“本期代扣代缴消费税”(62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
  (五十二)“本期代扣代缴营业税”(67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营业税额。
  (五十三)“本期代扣代缴资源税”(72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资源税额。
  (五十四)“期末企业资产总额”(76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资产总计”行“期末数”填写。
  (五十五)“本月折旧”(77行)项目,应根据企业本月内计提的折旧额填列。
  (五十六)“应收帐款”(78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应收帐款”行“期末数”填写。
  (五十七)“银行存款”(79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银行存款”行“期末数”填写。
  (五十八)“期末企业负债总额”(80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合计”和“长期负债合计”两行的“期末数”填写。
  (五十九)“应付帐款”(81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科目下的“应付帐款”行“期末数”填写。
  (六十)“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82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行“期末数”填写。
  (六十一)“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83行)项目,应根据上报统计局的B202报表《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相应的口径填写。
  (六十二)“工资总额”(84行)项目,应按企业“应付工资”帐户本月贷方发生额合计数填写。
  (六十三)“查补前期税款”(85行),是指查补的企业前期因偷漏税行为形成的各种应交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补入库数填写。
  (六十四)“其中:增值税”(86行)、“消费税”(87行)、“营业税”(88行)“资源税”(89行)和“企业所得税”(90)行是指查补的企业前期因偷漏税行为形成的相应的应交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查补入库数填写。
  三、重点税源月报表-02表填写说明
  (一)02表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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