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省级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筹集总机构管理费的函》(银函[1999]406号),要求解决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1999年度的经费来源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人民银行机构改革后,仍然承担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和行业管理的双重职能,但其行业管理没有经费来源,以及1999年度管理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同意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度向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摊提1000万元的管理费(详见附件)。
二、地市级和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数额,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按定额统一审批。地市级、省级及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总收入的0.5%。
三、原县级市升级为地级市后,农村信用社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未改变,仍直接管理农村信用社的,可按县联社的办法提取管理费。附:1999年度中国人民银行管理费摊提标准地区 金额(万元) 北京市 29天津市 16河北省 57山西省 24内蒙古区 9辽宁省 39吉林省 10黑龙江省 13上海市 38江苏省 73浙江省 90安徽省 28福建省 20江西省 18山东省 74河南省 59湖北省 22湖南省 35广东省 177广西省 16海南省 3四川省 56重庆市 20贵州省 6云南省 22陕西省 28甘肃省 9青海省 1宁夏区 2新疆区 6全国总计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