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940号]  [1999-12-30]

  根据2009年3月4日 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自2009.01.01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1699]222号)收悉。关于石材加工企业承包建筑装饰工程如何征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石材加工企业销售石材并负责安装工程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其取得的收入,应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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