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的通知

[国税函〔1999〕614号]  [1999-09-28]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解决《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海关签章栏有时不够用的问题,确保钢材“以产顶进”工作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启用《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样式见附件,由钢材“以产顶进”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制),与原《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一并开具使用。附:《以产顶进钢材出口验放记录续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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