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01号]  [1999-09-06]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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