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539号]  [1999-08-09]

    根据2006.04.30 国税发〔2006〕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文全文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业务退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二、对出口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并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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