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5号]  [1999-05-20]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间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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