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287号]  [1999-05-19]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的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以下简称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正副本)三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登记证按不同颜色区分。
  “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和提供劳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的发放对象为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
  二、税务登记证的填写
  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项目、内容应填写一致并按以下要求填写:
  (一)企业名称: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全称;
  (二)字号: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码,并加挂国标6位行政区域码作为附码;
  (三)副本上的征收管理码: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编制的征收管理电脑编码;
  (四)企业类别: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上写明的企业类别;
  (五)经营范围: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
  (六)注册资本:填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内载明的注册资本额;
  (七)有效期限:填写长期。但对工商登记核发短期或临时营业执照的,按工商登记核准的期限填写;
  (八)发证机关: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税务登记证的填写,原则上应使用计算机打印,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印制
  为了保证税务登记证件的规范和统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印制,印制费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依所需套数(每套包括正副本内页、外框、封皮和税务登记表)支付。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务必在6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传真至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10月中旬结束。7月份为宣传、准备阶段,8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为换证实施阶段,10月1日至15日为验收总结阶段,各地应在10月15日前将此次换证的书面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携带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及应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和税务机关颁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分别向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请换发或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了保证这次换证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三关:一是严格把好换证审批关。对企业报送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二是认真录入企业报送的资料,及时打印证件,严格把好电脑录入、打印质量关;三是严格把好税务登记证件发放关。打印好的税务登记证件在发放时要建立领表、领证登记鉴定制度,做到企业报送资料与发放证件一致,以免错领和丢失。
  (四)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劳动,对1999年上半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可根据情况,凭年检合格验讫章直接给外商投资企业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五)这次换证,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现有税务登记情况和所辖外商投资企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凡是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漏征漏管户,均应严格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停止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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