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防工程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77号]  [1998-02-06]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民防空工程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之前已成立并获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国家从鼓励发展人民防空工程出发,对外商投资我国人民防空工程,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下发前已获利并按规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充抵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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