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查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1998〕461号]  [1998-10-3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全文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将于1998年12月31日到期,为进一步掌握各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的执行情况,请各地组织力量、抓紧时间对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表附后),并请结合本地区重点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调查表应于1998年9月10日前以excel文件形式通过税务广域网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统计司),书面报告于9月20日前上报。
    广域网地址:\\entre/jicai/jihuas/sanzi,上报文件名为本局名称加后缀,例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上报文件名为:北京国税.xls8。有特殊情况无法用广域网上报的,可传真至(010)63417540或63417544。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略)

收藏列表

点此按钮分享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