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8号]  [1998-01-12]

  根据2009年2月2日 国税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经营权转让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1998]01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鉴于北京自来水公司在进行深化改革中,由于体制变动而导致增值税税负上升,自来水行业长期以来一直靠财政补贴扶持,为不因企业改革而增加企业和财政的负担,保证其改革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对北京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来水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北京自来水公司从北京自来水公司第九水厂购进自来水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其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按6%的征收率开具)给予抵扣,对从其它渠道购进的自来水不得抵扣进项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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