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报1998年税收票证年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函〔1997〕688号]  [1997-12-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使税收票证报表更好地适应税收票证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1998年《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nb17)》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nb18)》的表式和内容(见附件)作了适当调整,现通知如下:
   在《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nb17)》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nb18)》中增加“停用上缴”一栏,反映印发机关规定停用上缴销毁的票证,取消原《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的“缴销”栏;原《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中“填用作废”栏改为“作废”栏,反映填用作废、印制质量不合格作废票证。
   各省级税务机关应按时将税收票证报表随税收会计、统计报表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时间和方式与税收会统报表相同。
   各地在编报1998年票证年报时,请依照本通知执行。1997年票证年报仍按原规定编报。
  附件:一、税收票证用存年报表(略)
   二、印花税票用存年报表(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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