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630号]  [1997-11-14]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 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 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 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l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 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方件名为dls2102.dbf; 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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