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事务所外籍雇员取得数月奖金确定纳税义务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546号]  [1997-07-1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连事务所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函[1997]22号)收悉。日本××××(×)大连事务所于1996年底更换其首席代表和常驻代表,分别由现任首席代表泷×××接替原任首席代表相×××;现任常驻代表中××接替原任常驻代表小××。关于上述到任和离任人员一次取得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以下称数月奖金),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华工作后或离华后,一次取得数月奖金,对其来源地及纳税义务的判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间税收协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86〕财税协字第029号)第三条等有关规定确定的劳务发生地原则进行。上述个人来华后收到的数月奖金,凡能够提供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上述数月奖金含有属于该个人来华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将有关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仅就其中属于来华后工作月份的奖金,依照上述有关规定确定中国纳税义务。但上述个人停止在华履约或执行职务离境后收到的属于在华工作月份的奖金,也应在取得该项所得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根据2004.06.25 国税发〔2004〕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取消本文第一条核准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上述数月奖金,在申报纳税时,应就取得的上述不予征税的奖金作出说明,并附送雇佣单位有关奖励制度,证明其上述奖金有属于来我国之前在我国境外工作月份奖金的,可以扣除并不予征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按上述规定判定负有中国纳税义务的数月奖金,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并不再按来华工作后的每月实际在华工作天数划分计算应纳税款。
  请你局在核实××××有关人员的实际情况后,按照以上批复意见进行税务处理,并做好有关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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