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达信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380号]  [1997-06-24]

  根据2011-0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第一条、第二条失效。

  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安达信华强)在上海、深圳及附近地区从事审计业务活动时,需由安达信(上海)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提供相应的辅助性的服务。根据行业管理规定,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须将从事这类专业业务的员工转入安达信·华强,受雇于安达信·华强。这些员工的工资及相关费用先由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代安达信·华强支付,然后由安达信·华强从业务收入中提取相应部分予以补偿上述费用。考虑到上述情况,经研究,现对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于安达信·华强取得的全部业务收入,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北京计算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从安达信华强取得的补偿性费用不再征税。
  三、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受雇于安达信华强的员工个人所得税,可分别由安达信上海及其深圳分公司负责扣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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