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41号]  [1997-05-07]

  根据2009年2月2日 国税发〔200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辽国税[1996]206号)收悉。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是在向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每度加收0.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无论如何进行财务核算,以及采取何种方式进行结算和开具发票,均应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你省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应随同价款一并征收增值税。
   关于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规定,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擅自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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