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85号]  [1996-02-1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9号)下发至今,其中有的条款执行期限已满,有的条款须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含所属工业、供销等企业)的所得税,仍由邮电部按适用税率集中在北京缴库。
    
      二、邮电部直属的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库。上述三个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列支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1995〕188号)中的有关法规执行。
    
      三、邮电部直属企业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四、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该部所属事业单位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的统一法规执行。
    
    抄送:邮电部、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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