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2016-07-06]

  根据 2016.11.0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11月4日起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见附件)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三)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三、有关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试点城市名单
东部城市
 
中部城市
 
西部城市
 
北 京
 
温 州
 
惠 州
 
太 原
 
南 阳
 
呼和浩特
 
银川
 
天 津
 
绍 兴
 
中 山
 
大 同
 
武 汉
 
包 头
 
乌鲁木齐
 
石 家 庄
 
金 华
 
海 口
 
长 春
 
宜 昌
 
南 宁
 
拉萨
 
唐 山
 
福 州
 
三 亚
 
吉 林
 
襄 樊
 
桂 林
 
 
秦 皇 岛
 
厦 门
 
 
哈 尔 滨
 
长 沙
 
北 海
 
 
沈 阳
 
泉 州
 
 
齐齐哈尔
 
株 洲
 
重 庆
 
 
大 连
 
济 南
 
 
大 庆
 
岳 阳
 
成 都
 
 
本 溪
 
青 岛
 
 
牡 丹 江
 
常 德
 
泸 州
 
 
丹 东
 
淄 博
 
 
合 肥
 
 
绵 阳
 
 
锦 州
 
烟 台
 
 
芜 湖
 
 
南 充
 
 
上 海
 
潍 坊
 
 
蚌 埠
 
 
贵 阳
 
 
南 京
 
泰 安
 
 
安 庆
 
 
遵 义
 
 
无 锡
 
广 州
 
 
宣 城
 
 
昆 明
 
 
徐 州
 
韶 关
 
 
南 昌
 
 
大 理
 
 
常 州
 
深 圳
 
 
九 江
 
 
西 安
 
 
苏 州
 
汕 头
 
 
赣 州
 
 
宝 鸡
 
 
扬 州
 
佛 山
 
 
郑 州
 
 
兰 州
 
 
杭 州
 
江 门
 
 
洛 阳
 
 
天 水
 
 
宁 波
 
湛 江
 
 
平 顶 山
 
 
西 宁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国税办税大厅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量激增,加之往返办税大厅给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有必要研究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由于允许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是对现行政策的突破,而且对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选择部分小规模纳税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全天开具发票的需求,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十分不便,而且住宿业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待总结试点情况后再考虑扩大试点范围。
  二、哪些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者发生其他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再需要去国税办税大厅代开专用发票。但是如果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必须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二)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三)试点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后应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连同其他应税收入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试点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四、试点工作有什么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保障纳税人正确开具专用发票,同时要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数据分析比对,认真总结试点经验。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开具、保管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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