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号]  [2015-02-04]

    为加强后续管理,现就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关于取消“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用票单位可在办税服务厅填写《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税务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用票单位使用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并向发票印制企业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发票印制通知书》的要求印制印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三、关于取消“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便利化。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提供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多部门联合办理和“电子登记”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提供多种选择和便利;另一方面,推进税务登记手续简便化,税务机关办税窗口只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核对,收取相关资料后即时办理税务登记,赋予纳税人识别号,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减少纳税人等待时间,提高办理效率。
    税务机关在税务登记环节力求即来即办的同时,应当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在税务登记环节采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生产经营地址、公司章程、商业合同和协议等数据信息,并在后续的发票领用、申报纳税等环节及时采集、补充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加强对税务登记后续环节录入、补录信息的比对和确认,并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征管绩效指标的实时监控。
    四、关于取消“扣缴税款登记核准”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登记不再进行审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扣缴义务人不履行税法义务带来的税收管理风险。
    五、关于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认定”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一)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北京、上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见附件)。
    (二)具体操作规程
    1.申请人(转让方,下同)负责填写股权变更的相关事项内容;
    2.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当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登记填写内容逐笔验证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3.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填写的内容;
    4.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自2015年起,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按照上述要求对《登记簿》登记的内容进行汇总和分析,并将主要情况书面上报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
    六、关于取消“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后的有关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事后备案等方式加强执行豁免历史欠税政策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及时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条件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
    七、关于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和“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后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
    因交通运输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事项的相关业务已不存在。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后,将石脑油、溶剂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再对可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采取审批下达计划的方式进行管理,取消“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事项的相关业务也已不存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文件印发)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已经失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机关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突破口,是行政机关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举措。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必须坚持放管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确保放得下、管得好,实现取消审批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不断提高行政机关的治理能力和水平。为落实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加强相关管理工作,明确有关事项,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的有关管理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一)对取消的“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申报期限和申报方法,畅通申报渠道,确保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办税大厅、邮寄或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
    (二)对取消的“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并明确用票单位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具体程序,规定发票印制企业应当按要求印制有用票单位名称发票,确保用票单位正常使用。
    (三)对取消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的核准”事项,要求税务机关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税务登记方式多样化和手续简便化,按规定即时办理税务登记,提高办理效率,并在税务登记环节和后续环节采集相关数据信息,加强信息比对和确认,逐步实现对税务登记信息完整率、差错率等的实时监控。
    (四)对取消的“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事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或其他涉税事项时直接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是否如实申报代扣代缴税款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防范税收管理风险。
    (五)对取消“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认定”事项,证券市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营业部柜台建立《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明确了具体操作要求:第一步,申请人(转让方,下同)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柜台办理股权过户前填写《登记簿》;第二步,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簿》内容进行逐笔验证核对;第三步,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核对《登记簿》内容;第四步,年度终了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将《登记簿》交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对取消的“在营企业完成改组改制、符合豁免条件的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历史欠税豁免审批”事项,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对欠税的事后备案等管理,及时对备案资料进行核实,发现条件不符的,应当立即纠正。
    三、《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包括哪些登记内容?
    《以上市公司股权出资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权过户情况登记簿》的登记内容主要包括:
    (一)申请人(转让方,下同)需要填写的登记内容有:申请人名称、申请人税务登记证号码、申请人所在地、相关出资证明文件、上市公司股票名称、上市公司股票股数、上市公司股票金额、投资方名称、被投资方名称、申请人经办人签字等内容。
    (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验证后需要填写的登记内容有:申办日期、过户日期、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经办人签字等内容。
    四、公告对因税制改革或税收政策调整不再存在的审批事项作了哪些明确?
    因交通运输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取消“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物流企业确认”事项的相关业务已不存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下发后,将石脑油、溶剂油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不需要再对可调和为汽油、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采取审批下达计划的方式进行管理,取消“可用于调和为汽、柴油的石脑油、溶剂油计划及调整计划的核准”事项的相关业务已不存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和《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33号印发)第十八条、十九条和二十条已经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