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全面落实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特此公告。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
2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 |
3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4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
5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 |
6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中宣部、财政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 |
7 |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 |
8 | 企业享受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试点优惠政策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 |
9 | 企业享受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 | |
10 |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 |
11 |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12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13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14 |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
15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16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17 |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18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
19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 |
20 | 赣州市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备案核准 | 税务总局 | 无 | ||
21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审批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暂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941号) | |
22 |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交易印花税审核 | 税务总局 | 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或出让上市公司股权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4 号) |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有效释放审批改革红利,持续增强企业发展动力,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此次公布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背景情况
2014年8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其中,涉及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明确,对于上述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修改为,“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修改,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已取消,公布该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因此,按照国务院审改办的要求,由税务总局发文公布已取消的2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二、对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此次公布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大多是涉及减税、免税的税收优惠核准事项,含金量高,对释放企业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具有重要作用。《公告》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全面落实取消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者变相审批;应当及时修改涉及取消事项的相关规定、表证单书和征管流程,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应当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