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规定,现就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符合《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享受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规定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申请退(免)消费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
(二)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按《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6号发布)第十条的规定,办理资格备案事项变更手续;
(三)本公告施行前,纳税人已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上述资格备案资料是指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的资料。
二、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消费税的管理问题,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本公告。
公告明确享受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退(免)税资格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中备案。一是首次申请退税时,纳税人应在当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将资格备案资料随同其他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二是资格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事项变更手续;三是在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已经取得退(免)消费税资格的,不需重新办理资格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