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2015-02-28]

消费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税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规定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纳税人应将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回主管税务机关。

  2015年4月30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7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5月及以后的酒类应税消费品纳税申报时,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表式及填表说明见附件1)。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

  特此公告。

  点击下载:附件: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2.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酒”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 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以下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第五条 葡萄酒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将应税葡萄酒销售行为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七条 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参考式样见附件2),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纳税人依照本办法附件的式样设置台账,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台账内容,但对参考式样的内容不得删减。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方式,统一改为抵扣方式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是明确了抵扣凭证种类。纳税人以进口、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分别依据《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计算扣除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三是明确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消费税管理规定,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三、在修订《办法》同时,一并明确了过渡期有关税收管理事项,一是自2015年3月1日起,《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停止领用和开具,在此之前未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纳税人应退回主管税务机关;二是2015年2月28日(含)前已开具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办理完毕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相关事宜;三是启用新的《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表1《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附件1
本期准予抵减(扣)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吨、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
1.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2.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
3.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
4.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
二、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
三、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
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
啤酒
(增值税专用发票)
号码
开票日期
数量
单价
定额税率(元/吨)
  
  
  
  
  
  
  
  
  
  
  
  
  
  
  
  
  
  
  
  
  
  
  
  
  
合计
——
——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以外购(仅限从生产企业购进,下同)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填报。未发生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以外购或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业务的纳税人不填报本表。
二、本表“税款所属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同主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集团内部企业间销售(调拨)啤酒液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382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当期购进啤酒液数量-期末库存外购啤酒液数量)×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
其中,外购啤酒液适用定额税率由购入方取得的销售方销售啤酒液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单价确定。适用定额税率不同的,应分别核算外购啤酒液数量和当期准予抵减的外购啤酒液已纳税款,并在表中填写合计数。
四、本表“当期准予抵扣的葡萄酒已纳税款”栏,填写纳税人符合税收法规规定,在本期申报抵扣外购或进口用于连续生产的葡萄酒已纳消费税款,本栏数据与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第9栏“本月实际抵扣税额”数值一致。
五、本表“本期准予抵减(扣)税款合计”栏数值应与《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本期准予抵减税额”栏数值一致。
六、以外购啤酒液为原料连续生产啤酒的纳税人应在“附:准予抵减消费税凭证明细”栏据实填写购入啤酒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号码”、“开票日期”、“数量”、“单价”等项目内容。
七、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
所属月份: 年 月
金额单位:元
日期
摘要
抵扣凭证类型
抵扣凭证号码
金额
可抵扣税额
——月
购进
生产领用
其他领用
余额
1
2
3
4
5
6
7
8
9
——
期初留抵税额
——
——
——
——
——
——
 
——
期初库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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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月购进合计
 
——
 
——
——
——
 
——
本月生产领用合计
 
——
 
 
——
——
 
——
本月其他领用合计
——
——
 
 
 
——
 
——
期末库存
——
——
——
 
 
 
——
——
本月准予抵扣税额
——
——
——
——
 
 
 
——
本月实际抵扣税额
——
——
——
——
——
 
 
 
期末留抵税额
——
——
——
——
——
——
 


表说明
一、本台账仅限于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使用。用于记录从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情况,核算业务发生时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二、台账按月登记,2015年5月份启用台账时,期初库存为2015年4月进口葡萄酒期末库存。
三、“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第9栏,首次填写本表,本栏次填写2015年1月进口葡萄酒期末留抵税额。
四、“期初库存”填写第8栏,每月月初核算,上月期末库存数为本月期初库存数。
五、发生每笔外购、进口葡萄酒业务时,填写1、2、3、4、5、9栏。
第1栏填写外购、进口业务发生日期。
第2栏按照所发生的业务分别填写。发生外购业务,填外购;发生进口业务时,填进口。
第3栏按照所发生的业务分别填写。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葡萄酒,填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进口葡萄酒,填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第4栏填写取得抵扣凭证的号码。
第5、9栏分别填写抵扣凭证注明的金额、已纳消费税税款。
六、发生连续生产领用葡萄酒业务时,填写1、2、6、9栏。
第1栏填写生产领用葡萄酒的日期。
第2栏填写“生产领用”。
第6栏填写生产领用葡萄酒的金额。
第9栏=第6栏×适用税率10%
七、发生外购、进口葡萄酒其他领用业务时,填写1、2、7、9栏。
第1栏填写发生其他领用业务的日期。
第2栏按照所发生的其他领用业务分别填写。例如:发生直接销售业务,填直接销售。
第7栏填写其他领用业务的金额。
第9栏=第7栏×适用税率10%
八、“本月购进合计”,填写第5、9栏。
第5栏填写本月外购、进口葡萄酒的金额合计。
第9栏=第5栏×适用税率10%
九、“本月生产领用合计”,填写第6、9栏。
第6栏填写本月生产领用葡萄酒的金额合计。
第9栏=第6栏×适用税率10%
十、“本月其他领用合计”,填写第7、9栏。
第7栏填写本月其他领用葡萄酒的金额合计。
第9栏=第7栏×适用税率10%
十一、“期末库存”,填写第8栏。
第8栏=期初库存金额+本月购进合计金额-本月生产领用合计金额-本月其他领用合计金额
十二、“本月准予抵扣税额”,填写第9栏。
第9栏=期初留抵税额+本月生产领用合计可抵扣税额
十三、“本月实际抵扣税额”,填写第9栏。
十四、“期末留抵税额”,填写第9栏。
第9栏=本月准予抵扣税额-本月实际准予抵扣税额
十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