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2014-02-27]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税率调整为11%。
    现将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11%增值税税率。
    农用挖掘机是指型式和相关参数符合《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和小型土方工程作业的挖掘机械,包括拖拉机挖掘机组和专用动力挖掘机。拖拉机挖掘机组是指挖掘装置安装在轮式拖拉机三点悬挂架上,且以轮式拖拉机为动力的挖掘机械;专用动力挖掘机指挖掘装置回转角度小于270°,以专用动力和行走装置组成的挖掘机械。
    养鸡设备系列包括喂料设备(系统)、送料设备(系统)、刮粪清粪设备、集蛋分蛋装置(系统)、鸡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产品标示鸡脚环、孵化机、小鸡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鸡只)等。
    养猪设备系列包括猪只群养管理设备(系统)、猪只生产性能测定设备(系统)、自动喂养系统、刮粪清粪设备、定位栏、分娩栏、保育栏(含仔猪保温装置)、环境控制设备(猪)等。
    本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用挖掘机 养鸡设备系列 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不在151号文件正列举范围之内。因此部分地区国税局来文请示,请求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农机13%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问题,我们征求了农业部意见,农业部回函:农用挖掘机型式和相关参数如满足《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则属于农业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根据农业部回函,我局印发该公告,明确符合要求的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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