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2012-12-06]

    根据 2013.07.09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3年9月1日起废止。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点击下载:附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统一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样式,《申请表》要求填写付汇中涉及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但自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对付汇中涉及的增值税缴纳情况在《申请表》无法填写,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对《申请表》进行修改。新增加内容如下:
  在“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