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  [2012-05-30]

  根据2016.05.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订背景
  为促进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依照国务院国发〔2011〕4号文件的规定,我局会同财政部商有关部委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有关政策实施及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规定,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均采用备案管理方式,其核心备案资料就是取得相关部门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资格证书。
  由于财税〔2012〕27号文件刚刚下发,而该文件中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均需要另行制定,且部门分歧尚需协调,短期内难以出台,企业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届满前依照新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认定并取得资格证书已不可能。因此,为妥善解决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问题,避免出现政策及管理真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总局以公告的形式对有关新旧认定管理办法如何斜接等操作管理问题做出规定。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拟规定,对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提供依照原相关认定办法取得的有效资格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手续。待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出台后,已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减免税手续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若不能依照新办法申请认定并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应按法定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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