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  [2012-04-13]

  根据2016.05.2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自2016年5月29日起废止。

    根据2014.07.22 国发〔2014〕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本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以下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核实后,认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填报纳税申报表。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精神,现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对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答: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按照上一年有关数据指标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现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填报时,不能直接反映应纳税所得额减免,只能反映减免所得税额。因此,对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与法定税率之间换算成15%的实际减免税额进行纳税申报。
  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执行时间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执行时间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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