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2011-11-30]

  根据2014.05.2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本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废止。
  根据2012.12.2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文规定与该办法不一致的,自2013年1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2011.12.2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将本公告做如下更改:“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及其填报说明,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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