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  [2010-08-19]

  根据2017.04.28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本文中的干姜、姜黄增值税税率由13%调整为11%。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干姜、姜黄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11%。
   干姜是将生姜经清洗、刨皮、切片、烘烤、晾晒、熏硫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姜黄包括生姜黄,以及将生姜黄经去泥、清洗、蒸煮、晾晒、烤干、打磨等工序加工后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8月24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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