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0号]  [2016-05-2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6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2016年5月29日    

  一、全文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国家税务总局
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1月18日
2
国家税务总局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
1994年2月18日
3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年4月6日
4
国家税务总局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暂行办法
1995年4月28日

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目录
序号
制定机关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废止条款
1
国家税务总局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4年3月31日
废止第十二条所附税率表一、税率表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2
国家税务总局 文化部
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11月18日
废止第十一条
3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2日
废止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4
国家税务总局
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8月29日
废止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5
国家税务总局 邮电部
邮寄纳税申报办法
1997年9月26日
废止第一条“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内容
6
国家税务总局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8月12日
废止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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