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90号]  [2015-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有关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要求,为加强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在总结原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关于实施注册税务师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发〔1998〕18号)、《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补充规定的通知》(人办发〔1999〕104号)同时废止。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专业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涉税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设立税务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社会提供税务专业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
  
    税务师英文为:tax advisor(简称ta)
  
    第五条 通过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职业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
  
    第八条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成立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实施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确定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三章 职业能力
  
    第十三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务师行业相关制度、准则,恪守职业道德,秉承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四)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五条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登 记
  
    第十六条 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的具体工作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情况,建立持证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向社会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管理,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师行业协会在税务师职业资格登记服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以及协会章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恪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二条 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四条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第五条 符合《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
  
    第六条 符合《暂行规定》报考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
  
    (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
  
    (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免试相应科目人员在报名时,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的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名手续。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地级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批准。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实施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附:中税协关于《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问答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2015〕90号),针对考生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设立依据是什么?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依据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设立的。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规定“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设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决定将取消的房地产经纪人、注册税务师、土地登记代理人、矿业权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的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执业准入控制,不得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与从事相关职业强制挂钩;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并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由国务院部门依法制订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按照有序承接、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具体认定工作逐步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承担。”“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行业协会、学会认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的监督指导工作,制定行业协会、学会有序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的管理办法”。
  
    据此,人社部会同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于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不再实行注册管理,因此注册税务师更名为税务师。依据上述文件规定,税务师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管理。
  
    2、问:税务师职业资格“含金量”如何?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税务专业人员职业能力的重要标识。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考试、培训和继续教育,应当具备下列职业能力:
  
    ①熟悉并掌握涉税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准则;
  
    ②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包括涉税鉴证、申报代理、税收筹划、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在内的各项涉税专业服务工作;
  
    ③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服务业务;
  
    ④独立解决涉税服务业务中的疑难问题。
  
    (2)税务师职业资格是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必要条件。国家税务总局目前正在公开征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应符合对合伙人和股东的税务师数量的条件要求;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登记,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上述特定行为。
  
    (3)税务师职业资格是选拔优秀税务干部及税务专业人员的优先条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国税发〔2011〕9号)《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税总发〔2013〕97号)《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2013年第1号通告)及“数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关规定,拥有税务师或其他与税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者给予加分或优先录取。
  
    (4)税务师职业资格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要推广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等同大城市落户挂钩做法。在目前已经实施积分落户的天津市,注册税务师证书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属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也将是积分落户的加分项目。
  
    3.问: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效用有何变化?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如何与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成绩进行衔接?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是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的延续,证书效用不变,考试成绩有序衔接。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取得的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效用不变”。同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74号)的规定,“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仍然是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属于中级职称,不用换发新证。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根据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4号)第四条的规定:“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实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五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在2012年及其以前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且尚未通过全部5科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已经无效;在2013年及其以后年度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其各科合格成绩今年仍然有效,并按照5年为一个周期的要求顺延。
  
    4.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由谁负责组织和实施?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由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和实施,目前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组织和实施。
  
    《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提出:“制定行业组织承接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管理办法,推进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具体认定工作由行业协会等组织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具体承担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评价与管理工作。”“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函要求: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按照人社部和总局《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在办理更名期间,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职能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承担。
  
    1. 5. 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和内容有变化吗?
  
    2.答:税务师有考试报名条件比注册税务师降低。
  
    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而原《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二)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三)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四)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可以看出,经济学、法学、管理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取消了工作年限,可以在毕业当年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其他学科的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4年减为了满1年;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2年,其他学科的专科毕业生报考的工作年限从满6年减为了满3年。
  
    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1日。
  
    虽然税务师报名条件有降低,但是考试水平与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维持“三不变”。一是考试科目不变。考试科目仍为五科,分别为《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实务》(原《税务代理实务》)《涉税相关法律》(原《税收相关法律》)和《财务与会计》。二是考试内容不变。虽然有部分科目的科目名称有所改变,但是考试内容仍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内容相同。三是考试难度不变。考试试卷难度与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试卷难度不变,延续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命题原则,不增加或降低试卷难度。
  
    6.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如何进行?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改为网上审核和领证前终审。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明确:考试实施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核发准考证。考试报名资格审核采用网上审核方式:
  
    (1)报名人员应按要求如实填写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个人电子照片、学历(学位)证书照片、工作证明照片等相关电子材料;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未录入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书编号的,属不符合报名条件。
  
    (2)提交虚假、失效等证明材料的责任自负。
  
    7. 问: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何时举行?
  
    答: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有所推迟。
  
    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考试日期原则上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为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向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过渡的特殊时期,为了让广大考生有更多时间复习备考,2015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为2016年2月27日-28日,具体考试信息请考生关注中税协官方网站和微信平台。2016年度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仍将在11月份举行。
  
    8. 问:怎样报名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网站(网址:www.cctaa.cn)统一报名,报名时需填写学历、工作经历等必要信息。2015年度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大纲及教材,可在报名时,一并在网上预订。
  
    9. 问:税务师考试还收费吗?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收费为生产经营性收费,将按照考务成本合理收费。
  
    原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收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 201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取消了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全国税务师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行业协会为了保证考试的顺利实施,按照考试成本合理收费属于生产经营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10. 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如何能免试科目?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免试条件更加细化。
  
    《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一)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二)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
  
    11. 问: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人员将如何惩戒?
  
    答:《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2011年第12号令)共5章21条,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12. 问:通过全部5科考试后,如何领取《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领取证书时需要审核哪些材料?证书的制作和用印是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申请领取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必须具备《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报名参加税务师资格考试的条件。考生通过全部考试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级税协申请领取。
  
    证书发放前,申领证书人员需要提供报名材料的原件,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有免试的,还需要提供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和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材料。经省级税协审核通过后,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领取资格证书时应进行登记。
  
    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在行业协会更名前,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省级税协负责具体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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