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74号]  [2014-0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布取消注册税务师等11项准入类职业资格。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3号)和《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4〕144号),就取消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后续工作作了原则性规定。
  
    为做好政策衔接和过渡工作,现就涉及注册税务师的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由准入类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修订相关制度文件,新修订的制度文件出台后,按照新的制度文件开展相关工作。
  
    三、已取得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原有证书继续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原有资格仍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税务部门在此期间要切实加强行业监管,行业协会应继续做好行业自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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