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6号]  [1995-01-08]

    [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规定,该通知废止]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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