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96号] [1995-01-08]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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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8年1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财政部令第48号
)规定,该通知废止]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