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规
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86〕财税字第340号] [1986-12-01]
综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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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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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
〔86〕财税字第326号
《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来电话询问《通知》第一条的确切含义。现明确如下:
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通知》第二、第三条不变。请各地按本补充通知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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