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86〕财税字第326号]  [1986-11-14]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0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凡符合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免税条件的,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部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析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房产和车船,均应按有关规定就地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房产和车船,按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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