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采海洋石油评价性试生产收入征税问题的规定

[〔86〕财税字第311号]  [1986-10-27]

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了解,一些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的油田,在完成初步评价作业的基础上,为了确定该油田的商业性价值,并制定总体开发方案,需要利用临时生产设施,做试验性的原油临时性生产(以简称评价性试生产),油田转入正式开发后,这种生产即行停止。为了正确地处理评价性试生产阶段的有关纳税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编者略)
  二、参与合作勘探开发石油的公司,在试生产阶段每年所分得的收入,扣除本公司当年支付的试生产费用后的余额,相应增、减本公司在该合同区已发生的勘探费用。  
  三、前条所说“试生产费用”,包括评价性试生产所使用的临时生产设施费用。属于自有的临时生产设施,按照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不少于六年;属于租用的临时生产设施,其租金支出可以列入当期的试生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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