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计征所得税若干成本、费用列支问题的通知

[〔86〕财税外字第331号]  [1986-12-31]

  根据2007.0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全文废止或失效。

  为了解决各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征收所得税工作存在的问题,现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就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问题补充解释规定如下:
  一、(编者略)
  二、(编者略)
  三、关于固定资产技术改造与修理费用的划分问题
  (一)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四条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品种,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而对原有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使固定资产在原来基础上增添新的功能,增加了价值,延长使用年限。如对原机器设备进行改装,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易地重建等等。上述支出均应作为资本支出,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修理费用支出,一般是指为了恢复固定资产原状或维持其原有效能而发生的费用支出。如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修理;对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进行全部拆卸、更换部分主要部件、配件;对窑、炉进行岁修或定期大修;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检修和局部翻修等支出,均可作为企业当期费用列支。
  四、关于企业的销货退回、折让与销售费用的区别问题
  销货退回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以后,由于质量、品种、规格等原因所发生的退货。
  销货折让、折扣,是指企业由于产品质量、品种、规格等不符合要求或为扩大销售,鼓励客户多购商品和及时结算货款等原因而对购买者在价格上给予的优惠。
  销售费用是企业为销货而发生的运输费、包装费、储存费、广告和有关人员工资以及支付给中介人、代理人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
  根据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销货退回和销货折让(含攫扣)可以作冲减“销售收”或“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处理。而销售过程中的销售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在具体掌握上,凡发票上列明折让、折扣的,即优惠给予购买方的,可冲减销售收入,单独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冲减销售收,产品销售总额、销货总额。
  五、关于企业按销售收入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的行业划分问题
  根据《合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九款,《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交际应酬费的列支应按企业的销售收入、销货净额、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便于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现将按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计算的行业明确如下:
  (一)按销售收入和销货净额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工业制造业、种植业、养殖业、营造业、商业等。
  (二)按业务收入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的行业有: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租赁业、修理业、设计、咨询业,以及其他服务性行业。
  (三)跨待业经营的企业,应分别按其销售收和销货净额或业务收计算交际应酬费列支限额,如果收入划分不清的,可按其主要经营项目的所属行业确定。
  六、关于董事会费、董事费的列支问题
  企业的董事会费是指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董事会的职能而支付的费用,如:董事会开会期间董事的差旅费、食宿费及其他必要开支。董事会费的开支及标准,一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费是指经董事会决定支付给董事会成员的合理的劳务报酬。董事会决定的开支,凡本期实际发生的,均可作为当期的费用列支,但是,以董事会名义支付的招待费、礼品费以及其他属于交际应酬性质的支出,都不得作为董事会费用支出,而应计入企业的交际应酬费。
  七、关于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如何列支问题
  企业为生产、经营需要对职工进行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应列为开办费,按税法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销。
  企业开业后发生的职工培训费原则上应作为当期费用列支,但个别数额较大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支出,无论在开业前还是在开业后发生的,都应当按照税法对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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